无罪辩护之广州危害公共安全

编辑: 虞国华律师 日期: 2014-12-15 15:24:05 人气: - 评论: 0
 下午按到法院电话,夜里我无法入眼。一个成功的案子,却给我再来很多感慨。

案情:吴某,男,33岁,小学文化,做服装加工生意,2014617日因催讨加工费至黄老板住处(该住处为密集居住楼),吴某在黄老板住处催讨一夜无果后,至上午九点从厨房将一正常使用的煤气瓶搬至客厅将气闸打开并扬言要与黄某同归于尽,黄老板当即报警。二十分钟后警察赶到将吴某控制,并现场制做各种吴某有罪证据。18日吴某被刑拘,30日被批准逮捕,十月十七日被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该案经十月、十一月两次开庭,我做为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坚决为吴某做无罪辩护。法庭辩论时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围绕证据有效性、犯罪形态、犯罪动机以主观条件进行了交锋。我首先排除了办案人员作为证人的证人证言,继而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了异议,控法无法驳倒我的论据。第二论辩论我指出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控方指控被告人吴某为间接故意犯罪,我当即指出间接故意必须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犯罪(控方犯了致命的法律认识错误)。

第三轮辩论时我阐述了被告人可能构成的罪名,指出被告人是自杀未遂,排除了以放火、爆炸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自杀未遂不构成犯罪。同时我又指出控方在犯罪形态(犯罪即遂)自相矛盾的地方。

庭审结束后,控方检察官面色通红地跟着审判人员一起离去。下午,我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吴某问我他会无罪释放吗,我说在中国的这种法制环境下无罪释放的几率不大。吴某听了掉下眼泪,我说道但判三年的可能性非常大。吴某苦笑道也好,就当给我人生一个警告。我说三年很快就会过去,等你出来后来找我,我们好好喝一杯,吴说一定会的。

会见完后,我独自从看守所走到广州火车站,一路上我想了很多,很多。

该案迟迟未判。过了快一个月了,今天是一个庆幸的日子,我接到了广州法院打来的电话,听后我很开心,因为我的当事人吴某马上就可回家了。

喜悦来自成功。但中国的法律、法制、法治的道路还有多少弯路要走,一想到这我总是快乐不起来。我若是国家主席,定当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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