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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之广州危害公共安全

 下午按到法院电话,夜里我无法入眼。一个成功的案子,却给我再来很多感慨。案情:吴某,男,33岁,小学文化,做服装加工生意,2014年6月17日因催讨加工费至黄老板住处(该住处为密集居住楼),吴某在黄老板住处催讨一夜无果后,至上午九点从厨房将一正常使用的煤气瓶搬
编辑:虞国华律师发表于:2014-12-15 15: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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