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向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编辑: 虞国华律师 日期: 2014-05-13 11:28:52 人气: - 评论: 0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2001]3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去年,全省法院向特困群众提供司法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共对15628件案件实行减收、免收和缓收诉讼费;在司法行政机关支持下,为4786名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免费为其提供辩护。最近,省委下发了(粤发[2000]21号)《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就如何解决我省特困群众子女入学、住房、医疗和法律援助“四难”问题提出了要求。根据省委文件的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对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省委文件的规定,特困群众是指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病、残特困群众,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病、残特困群众。为这些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各级法院要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司法公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为特困群众服务。
  二、对关系到特困群众生活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优先办理和执行
  对特困群众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特困群众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优先办理和执行。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可以先予执行,为特困群众摆脱生活困境,维护特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对特困群众起诉的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和《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件》等有关规定,对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特困群众,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对于已审结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特困群众申请执行时,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执行费。
  四、为特困的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
  在刑事审判中,对于属于特困的被告人,自己或其亲属无力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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